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爰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小額採購作業要
點第11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之採購案;稱請購單位
,係指本局各科(室);稱採購單位,係指本局各科(室)採購人員
。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惟各單
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如:
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綠色採購等〉為優先辦理外,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採購金額新臺幣二千元以下免估價單;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
,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
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屬例行
性事務支出,得填具請購單,經核准後辦理採購。
六、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自行辦理採購,並授
權科室主管決行;請購程序及憑證核銷程序等均免會秘書室採購人員
。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呈會採購單位、
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
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採購單位經(承)辦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
發票或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序
送驗收證明人(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
位主管
-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秘書室(財物、所得登記)-會計
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
八、本局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各採購單位辦理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採購時,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
關規定。
十、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局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局接洽
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
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