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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場地外借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規範本中心場地
    外借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得外借合法機關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場地借用期間安全維護、
    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維持等事項,由申請借用者負責。


三、申請借用本中心之機關團體,須於活動前十日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
    本中心審核同意並繳交場地費後始得借用。


四、預借場地如欲更改借用日期或取消借用,應於原核准借用之日前五日
    以書面通知本中心。因故取消借用除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或緊急事
    故者外,已預繳之場地費不予退還。


五、本中心各種設施,非經管理人員同意,借用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
    貼海報,借用完畢後,應即時(或當日)回復原狀,如有損毀建築或
    用品設備時,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借用本中心之器材或設備,如有
    遺失應照時價賠償。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借用:
   (一)違反國家法令、公共秩序或地方善良風俗者。
   (二)影響本中心正常教學訓練者。
   (三)營利性活動者。
   (四)有損本中心建物與設備者。
   (五)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借用者。


七、本中心場地外借收費標準如附表,其收入悉數繳入市庫。

八、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合辦
    、協辦本府政策宣導或公務人力教育訓練,且調訓對象為本府所屬公
    務人員(含退休公務人員)免予收費;其餘依收費標準表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