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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
    應用事項,依據檔案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機關。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
    書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並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


四、申請應用檔案有不符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應通
    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五、本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需補正
    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六、本局受理申請應用檔案後,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擬具審核通知
    書通知申請人。


七、本局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八、核准應用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
    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業務主管單位
    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九、申請人申請應用檔案時,如需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時,本局業務主
    管單位應先收取郵資、處理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
    寄交申請人。


十、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相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登記程序後
    ,始得應用檔案。


十一、業務主管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簽名。


十二、本局檔案之應用,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局為之
      ,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申請
      人如須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管單位保管,不得攜出應用
      處所。檔案應用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主管單位點收無訛後,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三、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
            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應用檔案,並
       紀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四、申請人應用檔案應至本局業務單位指定之處所為之。應用時間除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
      時至四時。


十五、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收費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
      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略以: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
            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所附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須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局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