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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本所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確保採購品質,爰依據臺中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小額採購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小額採購係指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所稱各單位,
    係指本所各課(室)。


三、本規範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由各單位簽報本所主任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企劃書。惟各單位不得
    意圖規避本規範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如:
    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綠色採購等〉為優先辦理外,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各單位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
    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
    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
    採購,應事先以簽呈方式陳報本所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新臺
    幣一萬元,得填具請購單,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
    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六、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採購金額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者,郵票、影印機租賃、影印紙、印表機
    碳粉匣、車輛維護及辦公室廳舍維護(辦公桌椅除外)等品項,因各課
    室採購之性質及規格較為一致,由採購單位統一辦理採購,其餘品項
    由各業務單位依業務需求自行採購。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二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物品增加單。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呈會採購單位(第
         四課採購人員)-至預算會計資訊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碼(實
         際辦理採購之單位)-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主任或其授權
         人員核章-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經(承)辦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據
         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財產增加單等)依序
         送驗收證明人(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位
         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第四課-會計室-主任(或
         其授權人員)等核章。


八、本所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本所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所接洽處
    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
    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