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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及其子女獎學金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
    人及其子女努力向學,培育英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如下:
   (一)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暨高級進修補校)在學學生。
   (二)專科(包含二、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暨空中專科學校)在學
         學生。
   (三)大學院、校(包含空中大學)在學學生。
    前項獎勵對象含夜間部學生;但不包含軍警院校暨受領公費學生。



三、獎勵金額如下:
   (一)高中、職學生每名六千元整。
   (二)專科學生每名八千元整。
   (三)大學院、校學生每名一萬元整。



四、獎勵名額如下:
   (一)高中、職:三名。
   (二)專科:三名。
   (三)大學院、校:四名。
    前項分配獎勵名額經審查後,如有剩餘之名額,本局得予以適當調整。



五、申請資格及評審優先順序:
   (一)受僱擔任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或從事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二年以上
         之本人及其子女。但駕駛員最近二年內如有肇事責任或受刑事判
         決確定者,本人不予獎勵。
   (二)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專科,高中(職)在學學生,學
         年度之學業成績總平均高中(職)在八十分以上,大學院、校及專
         科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均可申請,依獎勵
         名額擇優發給。
   (三)前項申請人數超出獎勵名額時,以學業總成績較優者發給,如學
         業成績總平均相同時,以操行成績較優者發給,如操行成績相同
         時,由本府交通局依抽籤決定之。
   (四)駕駛人得依規定就本人部分申請,至其子女部分申請核准人數以
         一名為限。



六、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本市計程車公(工)會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駕駛人本人有效之職業駕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各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學生證影本及學年度正式成績單。
    前項資料駕駛人如有肇事責任或受刑事判決確定等情事,由本局送警察
    機關查證複審後,依分配獎勵名額擇優核定之。



七、獎學金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