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本府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
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運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二)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三)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四)專家學者四名。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專家學者委員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得補行派(聘)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行政工作由本府財政局負責辦理。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其他人員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及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辦理。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財政部權責者,報
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
十、本會下設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訪視小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綜理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事宜。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人員代理之。
(二)訪視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之,協助召集
人處理訪視輔導小組日常事務。
(三)訪視小組置組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經由財政部資料庫名單或相
關專長人員中遴選具有訪視事項相關專長者,協助訪視輔導事宜
,並於實施個案訪視作業時聘兼之,於完成該次訪視作業,且無
後續處理事項時解散。
(四)訪視小組置幕僚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財政局人員派兼之,協
助訪視小組業務。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