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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推廣教育組:家庭教育輔導與活動之推展及志願工作人員
              管理培訓等事項。
          二、綜合企劃組:推展家庭教育之研究、策劃、督導、本中心
              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及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


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辦理
          各項家庭教育等相關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
          訂,報請教育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
          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