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各科室執行職務
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
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局安全及
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之本局人員。
三、本要點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對本局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及職
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
護措施,並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
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四、本小組設置委員六人,除由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及秘書室主任
、人事室主任擔任委員外,其餘三名委員,由局長就本局人員指定之
,其中一人應為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代表。
本小組會議視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並為會議主席。如召集人因
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負責策劃並處理本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宜,任務
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之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做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告
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造。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事項。
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局各科室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
之經費於年度預算內勻支。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