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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推動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推動本局之資通安全
    相關政策,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及臺中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
    要點規定,成立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跨部門資訊安全事項權責分工之協調。
    (二)整體資訊安全措施之協調研議。
    (三)資訊安全計畫之協調研議。
    (四)其他重要資訊安全事項之協調研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資訊安全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新
    建工程處資訊安全長、養護工程處資訊安全長兼任,上述資訊安全長
    皆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其餘委員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就
    下列人員派兼之,任期及職務隨其本職進退:
   (一)建築工程管理科科長。
   (二)道路管理科科長。
   (三)機電資訊科科長。
   (四)土木工程管理科科長。
   (五)公園景觀管理科科長。
   (六)職安品管科科長。
   (七)企劃科科長。
   (八)秘書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十)新建工程處秘書室主任。
   (十一)養護工程處秘書室主任。


四、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討論及提供意見。


五、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機電資訊科辦理。

七、本小組下得設置相關工作小組或專案小組,其名稱、任務、成員及會
    議召開方式等,由需求各科(室、隊)提會討論後成立。


八、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相關預算依規定支應。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