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並提高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民生育意願,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生育津貼:
(一)請領資格: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百八
十天(含)以上(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滿
一百八十天),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3、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
出申請。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本計畫第
二點第一款第一項條件者,亦應比照第二點第三款規定提出申請
。
(三)符合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
分證、印章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前
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
理。本府社會局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先行撥入週轉金,戶政事務所
於每月五日前,檢據印領清冊函報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四)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申請資格者,生育津貼發放金額為單胞胎新臺
幣二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二萬元。
(五)本計畫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於一百十一年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適
用一百十年之規定。
三、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計畫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領取津貼者,應返還津貼。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五、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