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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推展動物
    保護工作,特設本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臺中市動物保護措施之諮詢及建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
    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七)相關團體代表十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請
    出缺委員之推薦機關(團體)再行推薦補聘(派),出缺委員之推薦機
    關(團體)未推薦者,得由本府視需要另行補聘(派)動物保護相關機
    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三點各款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屆滿而原推薦機關(團體)未再為推薦或
    推薦機關(團體)未推薦委員者,本府得視需要另行補聘動物保護相關
    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
    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
    人,由動保處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亦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並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因故
    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
    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