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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全文檔案:
ㄧ、本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
    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收費項目:分為應收項目及得收項目,托育人員不得收取應收項目
    和得收項目以外之項目 。
    (ㄧ) 應收項目:托育費 含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及臨時
                    托育 及副食品費。
    (二) 得收項目:延長托育費用、節慶獎金或禮品 。
三、收費基準:
    (ㄧ)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二)日托每日以 十 小時,週一至週五為原則。
四、臺中市政府公告日間托育費、全日托育費及副食品費收費金額如附
    表。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托育一條龍-平
    價托育服務實施計畫與本局簽訂協力契約之協力托育人員,其托育
    契約書之日間托育費、全日托育費金額高於前項附表之金額,依該
    契約書收費。
    半日托育及臨時托育之托育費由家長與托育人員於契約合意訂定。
五、退費項目:托育費 。
六、退費基準:
    (ㄧ) 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 三十日 計算。
    (二) 退費計算方式:每月托育費x(未托育天數/三十)退費金額。
    托育契約有另行約定者,依托育契約內容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