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東勢區(明正里除外)區民受限於石岡壩水資源保護區,日常生
活、周邊環境與經濟發展影響甚鉅,依據自來水法第12-2條第3項規
定,訂定區民身故喪葬補助(以下稱喪葬補助)要點,提供處理喪葬事
宜之補助。
二、本要點所稱身故區民,係指設籍本區(明正里除外)之區民且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者:
(一) 連續設籍本區(明正里除外)滿四個月以上者。
(二) 父或母為符合前款區民其新生兒(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
明正里除外)。
(三) 結婚未滿四個月者,其夫或妻一方為符合第一款區民,其配偶已
完成結婚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明正里除外)者。
前項第二、三款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三、補助標準:.
(一) 一般區民: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故區民,由遺屬提出申請
書並檢具收據,經本所核定後給予區民身故喪葬補助,以實支實
付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為限。
(二) 冊列本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故
區民,其喪葬補助項目僅限棺木、骨灰罈等二項,由遺屬提出申
請書並檢具收據,經本所核定後給予區民身故喪葬用棺木、骨灰
罈費用補助,以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為限。
(三) 獲本市同性質之喪葬補助項目不得重覆領取。
四、申請喪葬補助之遺屬順位如下:
(一) 配偶。
(二) 子女: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三) 孫子女: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四) 父母: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五) 兄弟姐妹: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六) 祖父母: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前項第二至六款如推派一人代表申請,或由同順位申請人全體共同申
請,除備妥第五點規定所定文件外,尚需加附身故者原始戶籍謄本正
本及共同委任及切結書(附件五)。
區民身故時無第一項各款遺屬者,得由實際代為處理喪葬事宜之親屬
代表申請,除備妥第五點規定所定文件外,尚需加附身故者原始戶籍
謄本正本、相關證明親屬關係戶籍謄本正本。
五、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符合第二點之設籍本區(明正里除外)區民身故後,申請人(依優先順
位)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所社會課、本區各里辦公處等提出申請喪
葬補助,經本所審核通過並完成會計程序後,俟上級回饋金補助款核
撥入庫後始給予喪葬補助:
(一) 申請表(附件一)。
(二) 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四) 領款領據(附件二)及殮葬費用收據正本。
1.收據買受人需註明申請者姓名(買受人與申請人須一致), 買受
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任書。
2.收據品名皆需註明死亡者姓名及殮葬費用。
3.冊列本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故
區民,其收據品名僅限棺木、骨灰罈等二項。
(五) 申請人印章。
(六)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七)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或各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八) 切結書(配偶申請者免附) (附件三)。
(九) 委託書(附件四)。(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明及印章)
(十) 其他由本所認定應備相關文件。
六、申請喪葬補助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督導及考核:
(ㄧ)申請人有虛偽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重複或虛偽不實申領補助,致本所受損害者,本所除依法追回已
請領之喪葬補助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岡壩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金支應並於經費用罄
後停止申請;倘次年度無石岡壩相關回饋金支應,本補助要點亦隨同
停止適用。
九、本要點奉核後並自105年01月01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