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推廣教育組:家庭教育輔導與活動之推展及志願工作人員
管理培訓等事項。
二、綜合企劃組:推展家庭教育之研究、策劃、督導、本中心
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及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
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辦理
各項家庭教育等相關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
訂,報請教育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
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