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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纖維工藝博物館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以
    下簡稱本館)館務研究與推廣、資源整合與開發等總體發展,特設本
    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提供本館展覽、典藏、教育推廣、研究及其他重要館務之
    諮詢。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局纖維工藝展演中心主任兼任;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局聘任纖維藝
    術創作相關領域、博物館專業研究及展覽策劃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四分之一委員為新任
    ;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每半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由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議。


六、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幕僚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專
    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