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以
下簡稱本館)館務研究與推廣、資源整合與開發等總體發展,特設本
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提供本館展覽、典藏、教育推廣、研究及其他重要館務之
諮詢。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局纖維工藝展演中心主任兼任;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局聘任纖維藝
術創作相關領域、博物館專業研究及展覽策劃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四分之一委員為新任
;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每半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由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議。
六、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幕僚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專
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