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整體規劃演出節目並確保
品質,特依據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設臺中
市政府文化局中山堂場地使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申請演出節目內容審查及檔期優先順序之評議。
(二)其他有關中山堂辦理各項演出節目之諮詢。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置審查委員十五人,
由文化局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音樂類專家學者五人。
(二)戲劇類專家學者五人。
(三)舞蹈類專家學者五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文化局得予
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專案審查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派人員代理主席。
六、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局大墩文化中心辦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採分類審查,應有各類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委員對其本人指導或參與演
出之節目應迴避審查。
文化局受理節目變更申請案後,得邀請該類委員以書面或通訊方式
審核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九、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