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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促進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健全發展,建立公平、客觀之審
    核制度,並辦理汽車運輸業之補貼,特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
    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
    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之審議
   (二)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及撤銷之審議。
   (四)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品質評鑑之審議。
   (五)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
   (六)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間之票價、票證整合事宜。
   (七)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之審議。
   (八)行經臺中市市區之客運(含公路及國道)路線及站位重大案件審
         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汽車客運事項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以下簡
    稱為公捷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運輸管理科代表一人。
    (二)公捷處副處長。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七人。

四、前點第五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議跨越縣市之汽車客運路線時,應邀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出席,有
    關跨越縣市路線之會議決議,應先商得其同意後實施。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公捷處運籌管理科科長兼任,置
    組員若干人,由公捷處相關人員派兼之,並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
    理有關業務初審作業,重大案件始納入本會審議。


七、本會依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
    關業務主管代理出席。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


八、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九、本會對於各項任務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
    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出列席說明
    。


十、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評選之經營計畫書資料,或未經正式
    核定之審議案件、評選結果,除作公務上使用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
    或洩漏。


十一、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均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