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中市政府文化
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展覽規劃組:現當代藝術展覽研究、規劃與執行、國際美
術作品交流、美術人才獎掖及展示服務管理等事項。
二、教育推廣組:教育推廣活動研究與規劃、公共關係與媒體
行銷、公共服務及志工與實習生管理等事項。
三、典藏研究組:藝術品蒐藏、整飭登記、裱裝修護、研究出
版、文獻徵集、庫房管理維護及規劃國內外學術研討會議
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資
訊、法制、研考、採購、機電設備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
人員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館置秘書、副研究員、組長、主任、助理研究員、組員、技
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或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組
長、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第五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文化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副研究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館之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並由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副研究員。
四、組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
報請文化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