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管理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
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
支保管運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及管理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情形之督考。
(三)本基金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都發局局長指
派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都發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任秘書。
(二)專門委員一人。
(三)副總工程司一人。
(四)城鄉計畫科股長以上人員一人。
(五)都市更新工程科股長以上人員一人。
(六)綜合企劃科股長以上人員一人。
(七)會計室主任。
(八)秘書室主任。
(九)具有都市更新、都市發展、建築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二人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
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之幕僚行政作業,由都發局秘書室承辦人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
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開會時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委員會委員對於議案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
定,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
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請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十三、都發局年度所編列之基本需求,其預算需經法定程序審議通過
,無需送本委員會審議。
十四、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臺中市政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