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統一規範出租市有房地租金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臺中市市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均按收租當期土地申
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五計收。但市有基地租期在一年以下短期出租
者,不在此限。
三、臺中市市有房屋每年之租金率,按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課稅現
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四、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市有房地,依前二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六十計
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及學校作事業目的使
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供自用住宅者。
(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
(五)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六)承租人承租基地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其
優惠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但承租基地部分作自用住宅使用者
,於可優惠面積一百平方公尺內,依房屋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優
惠。
五、市有基地出租供下列目的之一使用者,其使用範圍面積年租金率依第
二點租金率百分之五十計收:
(一)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
(二)經認定為明溝或暗溝供公共排水使用。
六、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公用房地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
租金率如下:
(一)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者,土地租金依第二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
四十計收,房屋租金依第三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五十計收。
(二)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使用者,土地租金及房屋租金均依第二點及第
三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七、承租人如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
者,僅得擇一辦理。
八、占用房地之使用補償金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租金率計收。
九、投資開發興建之市有基地,其租金率依臺中市政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
理,但不得低於第四點規定租金率,最高之租金率亦不受申報地價年
息百分之十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