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所屬業務,針對本局及
所屬機關辦理之各項工程品質計畫等,辦理工程督導等作業,特訂定
本機制。
二、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綜理督導事宜,由局長或副局長兼任之;設副
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本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由業務單位
於工程契約成立後,以專案簽辦辦理督導事宜,成立本小組,其中工
程督導小組成員包括工程主辦人員、工程主辦單位主管、政風室主任
及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並得指派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
督導領隊。督導小組人員組織表如附件。
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工程主辦單位(機關)簽辦聘請專家、學者擔
任外聘委員,外聘委員人數依個案性質專案簽核,依臺中市政府公共
工程外聘督導委員實施方案,外聘督導委員建議由該案規劃設計審查
委員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正單位專
家、學者遴聘,其費用由各受督導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支應。
三、本小組督導、抽查(驗)及調查等作業項目及頻率:
(一)本小組督導之工程類別包括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各項工程,災
害搶險搶修、排水清淤、植栽修剪、路燈修復、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修復、設施零星修復等類別開口契約,工程品質督導小組得
免予督導,但工程主辦單位仍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以維品質。
(二)執行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外聘督導委員實施方案:
1、查核金額(新臺幣5,000萬)以上標案:督導時機為工程實際進
度介於20%至80%間為原則,由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督
導領隊並辦理外聘委員督導作業,每年每案至少辦理2次督導
作業。
2、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新臺幣5,000萬)
以下標案:工程實際進度介於20%至80%間,由本局各單位及
所屬機關自行辦理外聘委員督導作業,每案至少1次,本局簡
任層級以上人員並得視工程進度選案辦理外聘委員督導。
3、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每2個月原則辦理1件工程督導作業。
(三)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依據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本
局及所屬機關工程主辦單位至少每月平均辦理2次以上工程督導,
留存督導紀錄及追蹤缺失改善結果,相關督導表件如附表一至附
表三,並應建立督導卷宗(卷宗內容包含開工前品質管理宣導資
料、歷次督導紀錄表、缺失改善資料、相關函、簽等)備查。
(四)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督導作業,原則工程主辦單位(機關)每月
簽辦督導計畫1次(如附件1),每季統計本局工程督導辦理情形1
次。
四、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工程督導作業執行方式:
(一)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工程督導作業方式:
1、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經通知逕往督導。
2、辦理督導時,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充分配合,準備工程簡
報資料,陳列品質相關文件紀錄、材料檢(試)驗記錄,備妥
取樣設備機具,並應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
定。
3、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規定;
契約未規定者,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
該費用由主辦機關負擔;其與規定不符,該費用由承攬廠商
負擔。
4、督導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達工程主辦單位,明訂缺失改善
期限,主辦單位依紀錄所列缺點逐項改善,並製作工程督導
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書面報告,於規定期限前送達工程督
導小組進行書面審查,督導相關表件如附表四至表六。
五、本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參採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作
業原則第六點,小組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六、其他臨時交辦督導事項,以專案簽辦計畫辦理督導事宜。
七、本機制如有未盡事宜或法令增修時,經局長核定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