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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員工與廠商互動倫理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廉能政府、透明台灣」政
    策目標,依據臺中市政府廉政行動實施計畫及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特制定本處員工與廠商互動倫理須知。


二、本處人員範圍為正式編制人員及非編制人員(如業務助理、約僱人員、
    駕駛、技工、工友及行政助理)。


三、本處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處優質組織文化。

四、本處員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
    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


五、本處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
    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而有下列情形:
  (一)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二)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
        、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
        為。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檢驗、檢定或檢查等
        行為。
  (四)不得為圖利特定廠商而訂(修)訂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
        規範或解釋。 


六、本處員工不得勾結廠商於招標公告前洩漏招標文件,於開標前洩漏底
    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之相關資料。委員名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評選前洩漏。


七、本處員工不得於招標履約驗收期間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有下列行
    為:
  (一)參加任何之飲宴應酬。
  (二)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從
        事私務。
  (三)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不正
        利益。


八、本處員工不得與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
        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二)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
        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三)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處或受本處監督之機關與親友所經營之
        廠商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四)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
        屬。
  (五)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利
        行為。
  (六)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七)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
        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九、本處員工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甚至
    私自借牌營業。


十、本處員工不得涉足賭博、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
    所。


十一、本處員工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合約規定事項,並
      應立即向政風室登錄。


十二、本處員工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從嚴懲處,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三、本處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政風單位並依
      規處置者,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