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育事宜,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處遇建議。
(二)其他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業務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除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
療扶助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熟稔性侵
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
保護官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
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會議為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針對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
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應
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