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各項工作之規
劃、協調與執行作業,特設臺中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
(二)擬定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促進方案計畫。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效。
(五)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之合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ㄧ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
人ㄧ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ㄧ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及簡任層級人員一
人。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九)臺中市政府新聞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三)臺中市政府運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四)資深市民代表二人。
(十五)相關社會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九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本委員
會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督導
辦理本委員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簡任層級人員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七、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小組,以推動及策定健康及高齡友善城
市相關議題。
各工作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召
集人核定後派兼之。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
。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九、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產官學代表
列席或出席。
十、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工作小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
十一、本委員會因本要點所定任務而有對外行文需要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
十二、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文化
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等
相關局處應編列推展健康及高齡友善相關計畫預算。
十四、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