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案
(以下簡稱本案)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因實施區段徵收,致影響其居
住權益者,紓解因區段徵收造成之衝擊,爰依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
段徵收安置計畫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符合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安置計畫第三點安置對象第一類,
得列為優先分配安置土地對象(以下簡稱安置戶):
(一)本區段徵收開發範圍經內政部准予辦理之日期前(一百零六年
八月十四日前),範圍內須拆遷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
偶、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已於該合法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
至區段徵收公告仍設籍於該處且有居住事實,並配合本府規定
期限自動拆遷完竣者。所稱合法建築改良物係指符合臺中市辦
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各款建
築改良物,並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二)安置戶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取抵價地者。但符合前項規
定之安置戶非建物所有權人或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
時,應經建築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以該建築基地之全部應領抵價
地權利價值供安置。如該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意提供抵價地
權利價值時,得由安置戶提供非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基地之其他
自有或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大於或等於該建築基地之抵價地權利
價值供安置。
(三)每一戶號為一安置戶,以安置一個建築單元為限。
三、安置方式、街廓選定、單元規劃原則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方式:
由本府選定安置街廓,供安置戶自行興建使用。
(二)安置街廓選定:
1、安置街廓以第一種住宅區為限。
2、考量地域性、安置戶數多寡及其權利價值決定安置街廓數量
及位置。
(三)安置單元規劃原則:
選定之街廓依分配方向劃設,除街角地因退縮建築規定須另行
規劃外,其餘每一安置單元面寬原則為六公尺。
(四)安置單元所需權利價值=安置單元土地面積乘以該土地之評定
單位地價。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
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
廓面積 × 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 A ÷ 規劃供抵價
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1)= V × 【
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 ÷ 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
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 V1 ÷ 該領回土地之評
定單位地價。
五、安置土地分配作業,依下述程序辦理:
(一)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
1、安置土地申請期限、相關應備文件、受理方式、補正及本府
審查期限,應敘明於通知書內。
2、安置戶應於申請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府收件審查後,
如有文件不齊者,應通知其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視為放棄安置申請。
3、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本府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
訂期辦理說明會及抽籤分配作業。
(二)召開安置土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三)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選配土地。
(四)繕造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位置圖:依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位置
,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安置土地面積繕造清冊及圖說。
(五)公告安置土地分配結果。
(六)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六、舉辦安置土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通知召開抽籤及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安置
對象參考:
(一)本要點。
(二)經本府核定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三)安置街廓位置圖說,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分配方向。
七、申請合併抽籤分配:
不同安置戶擬申請合併抽籤分配安置單元,應於本府受理分配安置土
地申請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參加抽籤及土地分配應備文件:
(一)安置對象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
正本及印章參加抽籤及土地分配作業。
(二)安置戶如因故無法親自到場參加抽籤或土地分配時,應委託具
有行為能力之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備妥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印章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人印鑑章、印鑑證明(
一年內核發)及委託書,到場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三)安置戶於參加抽籤及安置土地分配作業前死亡,繼承人尚未依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向本府申請更名並經本府核准者
,應由全體繼承人共推代表一人,提出下列文件參加抽籤及土
地分配作業:
1、繼承系統表(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2、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3、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一年內核發)。
4、推派代表之同意書(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5、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四)合併抽籤分配者,應由該申請合併抽籤之全體安置戶推派其中
一人為代表參加抽籤,代表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參加抽籤
。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參加抽籤時,應委託具有行為能力
之代理人,並備妥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代表人國民
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印鑑證明(一年內核發)及委託書到場
參加抽籤作業。
九、抽籤方式及程序:
(一)安置戶應依本府指定通知之時間、地點到場參加抽籤作業。
(二)抽籤作業採公開方式辦理,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
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抽籤原則如下,其抽籤結果由本府當
場公布之。
1、順序籤(人序籤):先由各抽籤戶依本府受理申請安置之收
件順序抽出順序籤,以確定各抽籤戶抽土地分配籤之順序。
合併分配者以代表人之收件號為準。
2、土地分配籤(地序籤):由各抽籤戶依順序籤確定之順序抽
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土地分配之順序。
(三)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者,視為
未到場,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之監籤人員當眾代為抽籤,安置戶
不得異議。
十、土地分配方法及原則:
(一)安置戶由本府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通知各安置戶分梯次辦理。
(二)安置戶得自由選配安置街廓,並應依街廓配地方向(於安置街
廓以箭頭表示)依序分配,不得跳號。
(三)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時,由次一順序安置戶選配。於當梯
次配地結束前,遲到之安置戶可向工作人員報到補辦選配作業
。但應俟依序選配之安置戶全部完成選配後,再按報到先後順
序選配。
(四)安置戶未依訂定之時間、地點,到場選配安置土地者,得由本
府另擇期通知選配安置土地,但以一次為限。如仍未到場者,
視為放棄安置資格,但仍得參與抵價地配地作業。
(五)安置戶得於選配作業完竣後十日內,由安置戶雙方以書面方式
向本府申請互換安置單元,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權利價值計扣及差額地價繳納:
(一)安置戶應以其合法建物原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優先供作
分配安置土地。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安置土
地權利價值者,應以安置戶所有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其他土
地權利價值優先扣抵,扣抵後倘有剩餘之權利價值,仍得參
與抵價地配地作業。無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可供扣抵或扣抵後
仍有不足時,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二)建物所有權人非以其合法建物原坐落基地之權利價值供作分
配安置土地時,得以自有核定應領抵價地之全部權利價值供
作分配安置土地,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配面積大於所選
安置單元面積之二分之一者,不足部分得繳納差額地價;其
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配面積小於所選安置單元面積之二
分之一者,應自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
地之權利價值提供合併分配,其合併後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
於安置單元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三)安置戶非建物所有權人,應以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或自
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供
安置,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單元所需權利價值,不
得繳納差額地價。
十二、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
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及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
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
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
滿時確定。
十三、地籍測量、差額地價繳納或領取與土地登記:
(一)地籍測量:
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
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差額地價:
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
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
之面積核計實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安置戶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
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
繳納或發給。但安置戶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安置戶須繳納差額地價者,本府視工程完成情形訂期正式
函文通知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於囑託辦理產權登記時,
依法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
定負擔」字樣,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得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三)產權登記方式:
1、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
產權登記於安置戶;但安置單元土地由他人提供者,產權
登記予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申請合併抽籤分配者,以全
體安置戶協議之安置單元分配位置登記為各安置戶單獨所
有。
2、安置土地之權利價值,部分由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者,
本府依提供之權利價值比例登記共有。
3、辦竣地籍測量後, 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
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
部別截止記載。
4、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
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
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
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
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
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
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
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5、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
,其繼承人得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更名以繼承
人名義辦理登記。
十四、土地點交:
(一)安置戶應依本府指定之日期親自到現場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以
現況點交土地,並製作點交紀錄。
(二)安置戶未按指定日期到現場點交,亦未委託代理人到場現況
點交者,自指定點交之日起,視為已點交並自負保管責任。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區段徵收
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