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協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
個人死亡時,提供處理喪葬事宜之人或區公所相關費用之補助。
參、申請資格:
一、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應由實際支出
喪葬費之三等親內遺屬提出申請。
二、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無遺屬、有遺屬
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由支出喪葬費用無親屬關係者或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死亡者無遺屬及遺產者,應由戶籍
所在地區公所公告二十五日協尋之。
三、同時有二人以上提出請領,應自行協議出具共同委任書,由代表
人一人提出。如超過申請期限未提出共同委任書,將視為無法達
成協議,並喪失喪葬補助請領資格。
肆、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死亡者,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獲臺中市政府同性質之喪葬補助不得重覆領取。
伍、申請應備文件:
一、臺中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二、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
書乙份(但有第五款第一目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死亡者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
四、殮葬費用收據正本。
(一) 買受人需註明申請者姓名(買受人與申請人須一致),買受人
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任書。
(二) 代辦業者買受人需註明「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三) 品名皆需註明死亡者姓名及殮葬相關費用,並載明數量及單
價。
五、戶籍證明文件:
(一) 除戶謄本或有註記死亡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乙
份。
(二) 申請人與死亡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代辦業者請附公司登記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乙份。
七、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代辦業者請附公
司帳戶影本。
八、與死亡者不具親屬關係者應備下列文件之一:
(一) 符合申請資格之家屬委託書(或切結書)。
(二) 區公所公告屆滿之公文。
陸、申請流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檢具應備文件向死亡者之原戶籍所在地之區
公所提出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就申請表件查核是否齊全並審查核定。
三、區公所審查核定後,造冊併同領據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
稱本局)辦理經費動支事宜,由本局逕撥款項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或金融機構帳戶。
柒、申請期限:死亡事實發生三個月內,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捌、本喪葬補助可同時請領其他社會保險(如國民年金、勞保年金)之喪
葬補助。
玖、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覆申請本項補助款之情事,除依法追回已請
領之補助費用,如有涉及民、刑事責任,依法究辦。
拾、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