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
優惠收費辦法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停車月票之發售由本局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
購買停車月票前,應詳閱並遵守本作業規定。
三、停車月票分為機車、小型汽車及大型汽車三種,發售月票之種類及停
車範圍等依收費公告為準。
四、停車月票發售(臨櫃)之時間除本局另行公告外,為行政機關上班時間
之每日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線上購買之相關規定,另於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官網公告之。
停車月票發售總數得視停車需求調整限制之。
五、停車月票得以預售方式發售,最長期間為購買次月起六個月,本局得
視政策及停車需求調整限制之。倘因政策變更或配合工程施作,本局
得通知車主辦理退費或限縮月票發售,車主不得異議。
停車月票以月計價,惟車主首次購買該車牌號碼車輛之本市停車月票
,得依當月購買時之剩餘天數比例計算之,以一次為限,未於當月一
日零時前購買月票者,月票有效期間自購買後起至當月月底止;停車
月票限指定之月份使用,逾期無效。
六、本市路邊停車場得發售停車月票,月票售價、購買資格、停車範圍如
下:
1、非指定區段票
(1)售價:小型汽車每張每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購買資格:憑行車執照影本得以辦理。
(3)停車範圍:限停放本市路邊一般費率收費路段(每小時收
費二十元),不適用累進、差別費率收費路段及路外停車
場。
2、指定區段票(累進費率路段不發售)
(1)售價:小型汽車每張每月新臺幣六百元。
(2)購買資格:限地址為本市該收費路段二側之住戶,且地址
須與收費路段之路名相符(上述地址含巷、弄者均不符合
購買資格,但該收費路段位於巷、弄者,不在此限)。
(3)檢附證件:
①行車執照影本
②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以實際門牌為準)或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建物所有權之持分比例證明文件需達二分之一以
上,門牌如屬整編後則需加附門牌整編證明)。另如屬民
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建築法修正前之建物,檢附下列
證明文件之一:
甲、戶口遷入證明。
乙、完納稅捐證明。
丙、申請裝設自來水或用電證明。
③如行車執照與前述建物證明文件非屬同一人,須另加附
建物所有人同意書。
(4)購買張數:凡資格符合者,每一地址限購買一張指定區段
停車月票證。
(5)停車範圍:限停放停車月票證上所載明之路段,於指定區
段範圍外停車仍應依規定繳費。
(6)本局得隨時複查指定區段票購買資格,倘購買期間中斷十
二個月以上者,車主必須重新檢附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7)如屬月票轉用車號者,轉用前、後之車主為同一人,得免
附建物所有權狀或相關替代證明文件,其餘依首購條件進
行月票購買資格審查。
3、機車月票:
(1)售價:每輛每張每月新臺幣二百元或三百元。
(2)購買資格:憑行車執照影本得以辦理。
(3)停車範圍:限停放購買區域範圍內,不適用跨區停放。
七、本市路外停車場採本局自營(不含區公所或學校)、委外經營及專案類
型,指定區段月票售價、購買資格、停車範圍如下:
(一)屬本局自營:
1、資格:依各場公告,憑行車執照影本得以辦理。
2、價格及數量:依各場公告,本局並得視各場停車需求調整各
場數量及限制每人購買張數。
3、停車範圍:限購買之該路外停車場。
4、倘路外停車場列入委外發包計劃期程,月票預售月份及時間
依本局公告為主。
(二)屬委外發包者:
1、依經營者之營運方式採計月、票卡或磁扣等方式計價處置。
2、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月票發售者,本局得視各場停車需
求調整各場數量。
(三)屬專案類型者:購買資格、價格、發售數量依各專案許可條件辦
理。
八、行車執照燃料種類登記欄註記為「油電混合車及液化或壓縮天然氣車
、油氣雙燃料車及使用清潔燃料等」之車輛停放本市之路邊及路外公
營停車場(有發售停車月票者)之車輛,予以停車月票半價優惠。
九、積欠停車費或催繳工本費之車輛,得不售予停車月票,繳清欠費後解
除限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外:
1、未逾停車日起三十天繳費期限者。
2、可歸責於前車主欠費者,或屬租賃業車輛,並可證明為租賃行為
人之停車欠費。
3、停車欠費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者。
無效號牌(如遭註銷、報廢等)之車輛,不得購買停車月票。
十、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車號與其停車月票上所載之車號不符或擅自塗改
者,仍應依規定繳費;車主如有更換車號者,應持有關證件至本局更
改,汽車轉用車號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機車每張五十元。
月票轉用限轉換車號,停車範圍不可轉換。
十一、申辦月票(含轉用及補發)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得為正本或影本(身分
證明文件限為正本),影本應清晰可辨識,審查後影本留存本局備
查。
上述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十二個月內;倘因證件不全,本局得依
民眾所附之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後如受理,民眾須於翌日補件或
以切結立據之。
十二、停車月票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附行車執照或車主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汽車每張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機車每張五十元。
車主補發月票時,可申請撤銷自遺失日起三日內(日曆天)被開立之
停車繳費單。
倘因故遺失原月票證,欲辦理退費者或轉用車號者,應填立切結書
,始可免收補證工本費。
十三、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辦理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汽車月票
依月票售價扣除使用日數乘以每日六小時,每小時新臺幣二十
元為計算基準後之餘額予以退還。使用日數依日曆天計算,始
自當月一日或購買日起至申請退費當日止(申請日未逾十二時
以半日計;逾十二時以一日計)。
2、機車月票
依月票售價扣除使用日數乘以每日新臺幣二十元為計算基準後
之餘額予以退還,使用日數依日曆天計算,始自當月一日或購
買日起至申請退費當日止。
十四、因車輛遺失或有不可歸責於月票使用人之事由申請退費者,應於事
故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退費金額以事
故報案日之次日起核算當月未使用月票之天數比例退還之。
十五、汽車月票應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機車應張貼於車尾明顯處
以資識別,停車時如未張貼當月份月票或月票脫落等致無法辨識者
,開單員得開立繳費單。
在停車月票有效期間內被開立繳費通知單者,除有前項情形外,得
向本局申請撤銷繳費單。
十六、停車場對於使用停車月票停車者,不負保留車位之義務,停車場因
施工或標線更改或其他因素致車格數量減少,亦同。
十七、持用停車月票證車輛限停放本市公有停車場一般停車格,並依停車
時間、位置、方式、車種停放,不適用停放於專用車格(如警備車
格、消防車格、計程車格、卸貨車格、親子車格、及身心障礙專用
車格等),或其他經本局公告不適用月票證之專用車格。
十八、使用停車月票停車者,於停車場內不得有營業行為,違者依法取締
並停止購買月票權利一年。
十九、偽造、變造或冒用停車月票者(包含透過將月票剪裁、黏貼、或其
他加工方式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於一年內不受理其購買停
車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