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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及推動本市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
    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
    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議定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跨局處協調推動本府主導都市更新事項。
   (三)控管及督導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執行進度。
   (四)其他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
    任;其他委員由都發局副局長及相關機關(構)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
    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
    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或地方有關機關
    (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科長以上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由都發局派員兼任。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