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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計程車營運審議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公正、客觀審議計程車費率、共乘營運、牌照發放等相
    關事項,並提供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計程車運輸合作
    社之管理諮詢,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設臺
    中市計程車營運審議及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計程車費率之審議。
   (二)新年度計程車牌照新增數量之審議。
   (三)計程車共乘路線新闢、變更或撤銷及相關營運事項之審議。
   (四)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管理相關之諮詢。
   (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其社員經營管理相關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計程車營運管理事項之諮詢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
    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依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
    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會議,除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得視
    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由交通局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辦。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交通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