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依據臺中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十
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協辦單位為
本市區公所、醫療院所、療育機構。
三、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符合領取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
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本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
家庭之兒童少年。
6、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7、因早產併發症住院醫療之早產兒。
8、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入小學後至未滿十三歲
兒童,限申請療育訓練費,如有低收、中低收、兒少生活扶
助、罕見疾病、重大傷病等資格證明,得延長補助至未滿十
八歲。
9、其他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三) 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
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本計畫所稱申請人係指受補助兒童、少年之監護人、本局社工員及本
局委託安置於公私立育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家長。
四、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住院費用。
4.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
之費用為限。
6.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住院費用。
4.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
補助之費用為限。
6.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8.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五、補助項目標準如下:
(一)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
通費:
1、評估費: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可至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
之聯合評估中心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發展遲緩
評估,其費用健保不給付之項目,申請者檢附綜合
報告書、收據請款,以實報實銷方式全額補助(掛
號費除外,且若評估結果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
助)。
2、療育費:無法申請補助之診斷病名包括疑似、臨界、邊緣等
發展遲緩、學習障礙、注意力不集中/過動、構音
異常、日常生活功能(生活自理)領域遲緩者。補助
健保不給付之療育項目而須自付之費用(掛號費除
外),補助對象須至本局審核通過之療育單位接受
療育服務,並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千元。
3、交通費: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每人每次最高補助金額為二百
元,每月補助額度與療育費用合計最高五千元。
(二) 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1、兒童及少年有未保、中斷或欠繳之健保費(早產兒不適用本
項補助),由本局於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統一造冊向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欠費情形並確定補助名單,其款項
由本局直接繳納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每人以補助一次為原則。經本局補助後,如仍有欠繳情形,
本局不再補助;但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局社工員提供開案服務
認為有需求者,不在此限。
(三)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
之住院費用:
1、看護費與膳食費依實際住院天數據實補助。入住隔離病房、
加護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2、膳食費依醫院收費標準檢據實報實銷,申請時需檢附自費明
細表為憑。
3、看護費以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為限,住院期間經醫
療院所開立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二千
元,每年最高補助三十日,全年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六萬
元。
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
害事故就醫治療所生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直接相關住
院費用為限,依其檢據之金額補助,膳食費及住院費用每人
每年最高補助五萬元;申請費用逾五萬元以上,經本局社工
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5、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補助給付範圍:
(1)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預防接種、篩檢之自費項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
療服務項目。
(3)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
防性手術、預防性檢查或檢驗、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
性手術、節育結紮。
(4)指定必須之藥品及材料費。
(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人體試驗。
(7)病人運輸(救護車及相關醫師、護理費等)、掛號、證明
文件、衛教手冊。
(8)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
極治療性裝具、特殊性材料、藥品、物品或其他。
(9)受補助者以外之膳食、非必要情況(限因病情需要或特殊
情況)入住自費病房之費用。
(10)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四) 因早產併發症所衍生之住院醫療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
額補助,每年最高補助五萬元;申請費用逾五萬元以上,經本
局社工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五)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
負擔之生產、流產費用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依其
檢據之實際支出之金額補助,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九條規定未補助之費用部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五萬元。
(六) 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
最高補助一萬元,若鑑定結果無血緣關係則不予補助。
(七) 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
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五萬元;申請費用逾五萬元以上,經本
局社工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八) 其他經本局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
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前項第四款、第七款不給付範圍同第三款第五目。
六、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 發展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
並以季為單位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以本
局公告為主,十二月份之補助申請,列為次年度第一季辦理,
逾期申請者經本局同意,得將當季與下一季合併辦理,本局於
受理後進行複審程序,並於次月十日前撥付補助款項。區公所
應於截止日後五日內送本局辦理,如檢附之申請文件缺漏者,
經本局退件後,申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文件送本局辦理,應備
文件如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健保未給付之評估內容或報告、療育單位核章之療育記錄。
4、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5、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一年內發展遲緩證明(綜合報告
書、診斷證明)或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
6、具領款收據正本一份。
7、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 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1、由本局社工員填具臺中市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積欠健保費名
冊提出申請。
2、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初審,符合補助對象,應檢附相關資格核
定通過公文影本,文件逕送本局複審。
(三) 申請除前兩款規定之醫療補助費用(住院或出院後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
1、申請表。
2、檢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具領款收據正本一份。
4、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每次申請時應檢附核定公文影本)
: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證明。
(2)符合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3)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者。
(5)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罕見疾病診
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影本(或請醫院於診斷證明書上敘
明身分)或區公所開立之身分認定證明。
(6)早產兒應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
6、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住院天數,如欲申請病
房費,請敘明入住自費病房之原因;申請看護費請註明須僱
請專人看護)。
7、申請看護費須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
證明正本。
8、看護費收據正本。
9、看護人員看護切結書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
。
10、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收據正本及自費明細表影本。
11、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局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
之兒童及少年,需另檢附本局社工員之評估報告表。由兒
童少年安置機構申請者應檢附與本局訂定之安置契約與個
案安置公文。
12、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七、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予以初審,符合規定者應填具應補助金額併同
應備文件送本局複審。本局受理申請或收到區公所移請覆核之案件後
,應即予以審核,不符合資格者即通知限期補件,符合資格者應以函
文告知申請人本局補助金額並辦理後續撥款事宜。
八、本案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至該年度編列經費用罄為限。
九、申請人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局應即停止補助,
並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已領取社會福利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計畫相同項目之補助;如有
重複領取者申請人應將款項繳回。
十一、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二、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