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推展動物
保護工作,特設本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臺中市動物保護措施之諮詢及建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
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七)相關團體代表十人。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請
出缺委員之推薦機關(團體)再行推薦補聘(派),出缺委員之推薦機
關(團體)未推薦者,得由本府視需要另行補聘(派)動物保護相關機
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三點各款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屆滿而原推薦機關(團體)未再為推薦或
推薦機關(團體)未推薦委員者,本府得視需要另行補聘動物保護相關
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
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
人,由動保處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亦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並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因故
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
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