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
設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對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
(二)對於各機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三)對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七至十五人,均由市長聘
(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府或各機關人員兼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兼任者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六、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制局辦理。
七、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
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或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
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