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依據處
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處理違章
建築督導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違章建築處理督導事項之審議。
(二)有關違章建築處理考核事項之審議。
(三)有關違章建築處理執行事項之審議。
(四)有關違章建築處理重大獎懲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違章建築處理考核督導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報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局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總工
程司兼任。
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臺
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政
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人事
處、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簡任級以上人員一人派兼之。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都市修復工程科科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會報行政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都發
局相關科室派員兼任。
六、本會報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
本會報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七、本會報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報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應
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八、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九、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