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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無障礙環境促進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建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無
    障礙生活環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項,特設臺中市無障礙
    環境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府各機關無障礙環境推動執行情形進行瞭解、檢視及建議
        ,透過整合方式實踐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理念。
  (二)針對本市各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及活動場所無障礙環境進行瞭
        解、檢視、建議及規劃。
  (三)其他有關本市無障礙環境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七人,由下列
    人員組成:
  (ㄧ)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八人。
  (二)無障礙背景專家學者代表ㄧ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本府社會局、教育局、建設局、交通局、文化局及觀光旅遊局等
        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其所餘任期半年以上者應予補聘,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
    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
    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代理。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有關幕僚作業及ㄧ般行政工作,由都發局兼辦之。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