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宗旨: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
(隊),弘揚志願服務關懷互助之精神,振奮服務士氣,提升服務品質
,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臺中市熱心參與衛生保健工作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願服
務人員。
(二)臺中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成立滿二年以上之公私立醫療
、衛生機構、政府立案或許可設立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所屬之
志願服務團(隊)。
三、評選內容:
(一)績優個人部分:
凡符合獎勵對象之志願服務人員,思想純正,無不良紀錄,得
依下列規定辦理提報;惟最近五年內曾經有犯罪行為經有罪判
決確定者,不得推薦。
1、蘭馨獎: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件一),並具優良事蹟者。
2、梅馨獎: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3、松馨獎:服務年資滿五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4、特殊貢獻獎: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
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得
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二)績優團體部分:
成立滿二年以上之志工團隊,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運作良
好並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志願服務,依組織功能、教育訓練
、服務績效及其他為評選項目。
四、推薦方式及作業日期:
(一)績優個人部分:
志工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符合各獎勵等次及基準者辦理
推薦作業,請填具推薦表(如附件二)並造冊(如附件三),檢同
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交本局。依各運用單位
當年志工人數,可推薦名額如下:
1、志工人數小於四十人者:得推薦一人。
2、志工人數四十人(含)以上至一百人者:得推薦二人。
3、志工人數大於一百人以上者,每增加五十人(不足五十人以
五十人計),得增加推薦一人,以此類推,至多以六人為限
。
(二)績優團隊部分:
由具符合資格之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團體(隊)按評選項目(如附
件四)涵蓋之細目逐一研提各團隊近三年之書面報告,連同推
薦表(附件五)及推薦文件於八月三十一日前送交本局。
(三)志工之服務年資與時數之計算:
1、志工個人若曾於不同的運用單位服務,其服務年資與時數
可累積合計,但僅限於從事「衛生保健」類志願服務之服
務時間;「非」衛生保健類志願服務之服務時數不計。
2、計算日期: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至送件當年六月三十日
止。
五、推薦資料裝訂規格:
(一)志工個人或團隊推薦表連同證明文件或團隊報告等附件各一式
一份(正本),以A4大小裝訂整齊,非A4大小之文件也應黏貼於
A4紙張上一併裝訂,切勿散裝,照片應黏貼好,正本請使用彩
色照片。
(二)績優團隊送審之各項書面資料請以 A4規格紙張,十頁為原則,
以WORD檔標楷體十四號字型,電腦中文橫書繕打,併附志工團
隊服務活動照片六張(四X六格式,並加註照片圖說)。
六、評選程序:
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就推薦資料予以審查,審慎評定
當選之個人暨團體,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或電話訪問;總得獎志工
個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志工團隊總得獎隊數以三隊為上限,並得視
需要調整。
七、獎勵:
凡經評定當選之優秀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隊),由本局公開表揚並頒
發頒發獎座(牌)乙座(面)。
八、獎項頒授:
(一)績優個人:
提報同等獎項之頒授每人一次為限。
(二)績優團體:
不限於曾接受表揚之志願服務團體(隊),但須間隔三年以上,並提出
新的具體事蹟,同一事蹟務以一次為限。
(三)當年度已獲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表揚者,本局不再重複表揚。
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填送之各項推薦資料,經查明不實者,撤銷其獎
項並追回獎座(牌),且三年內不得參加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