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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企業參展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
    本博覽會)企業參與展館興建、佈展、營運贊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三、企業參展內容如下:
   (一) 展館興建、佈展、營運︰本府擇定本博覽會場地,供企業自行興
        建展館、佈展與營運。
   (二) 企業佈展、營運︰本府擇定本博覽會展館空間,供企業佈展與營
        運。


四、本府為選定優良企業需要,得組成企業參與審查小組進行相關審查,
    審查程序由本府另訂定之。


五、企業興建展館、佈展、營運應與本府簽訂合作契約。企業依佈展需求
    得徵求合作企業並簽訂契約,相關企業合作範圍、內容應送本府備查。


六、本府得授權企業享有本博覽會期間展館、佈展設施冠名,並得使用本
    博覽會logo設計、製作商品。


七、本博覽會營運期間,企業應配合本府相關行銷宣傳活動。

八、本府與企業雙方得於本博覽會期間使用展館、佈展設施及相關圖像作
    為宣傳訴求之廣告文宣、推廣品、廣告等用途。


九、本博覽會營運期間展館與佈展設施智慧財產權為企業所有,本府得使
    用展館、佈展設施及相關圖像作為本博覽會行銷廣告之用途。但不得
    作營利使用。


十、企業負有展館、設備、佈展設施更新、維護、管理與公共安全之義務
    ,本博覽會營運期間維護管理費用由企業負擔。


十一、企業興建展館、佈展設施應符合節能減碳,以降低展期營運之能源
      及物質消耗等低碳原則規劃,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成為綠建
      築型態展館、設施。


十二、企業展館與佈展設施規劃內容應送企業參與審查小組審查。

十三、本博覽會展期結束後,由本府與企業共同評估展館、設備與佈展設
      施有無保留之價值與需要,並共同商訂後續處理方式。


十四、本博覽會營運結束後,企業捐贈本府展館、設備與設施,本府取得
      展館、設備與設施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