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辦理採購,並提升採購效
率、確保採購品質,特設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中心職掌如下:
(一)辦理本局逾新臺幣十萬元之工程、勞務、財務採購案件。
(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其金額達需議定其他優惠條件之採購。
(三)辦理財物變賣。
(四)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及決標公告。
(五)辦理審標、決標或無法決標之結果通知。
(六)辦理年度採購成果定期彙報等事宜。
(七)彙整有關採購最新資訊及商情資料。
(八)處理採購業務之其他相關事項及交辦事項。
三、本中心人員組織如下:
(一)本中心置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主任由秘書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
秘書室專員兼任。
(二)本中心設第一組及第二組,共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室辦
理採購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各組置組員若干人,由本局各單位編
制內人員或約雇人員、業務助理(臨時人員)派任專(兼)辦。
(三)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專案簽准向業務單位調派人員輔助辦理本中
心業務。
四、本中心辦理工程、財務、勞務之採購除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外,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中心辦理採購之案件,應由各業務單位先行辦理設計、複核、
編製妥預算書,經簽會各相關單位,並簽奉核准採購後,連同檢具
預算書、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契約書、總標單、廠商聲明書等)及
相關資料送本中心辦理招標、開標、審標及決標作業;上揭資料由
主辦單位負審核之責。
(二)本中心辦理招標、決標及退還未得標廠商押標金後,應將全份招標
、投標、開標文件及開標紀錄表,移由業務單位辦理後續簽約、履
約、交貨、驗收、退還保證金、付款等作業程序。
(三)有關招標、開標、決標過程之程序異議由本中心辦理,另對廠商資
格、物品規格、工程設計、訂約、交貨、履約、驗收等異議及申訴
事宜,由各業務單位辦理。
五、本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並邀集相關人員列席檢討各項作業
辦理情形。
六、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中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為之。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