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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辦理採購評選作業保密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評選工作
    ,為公平、公正、公開,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應註明為
    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親持密件處理。


三、由業務需求單位依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
    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應予保密。


四、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於招標
    文件中公開者,則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五、本局辦理採購於評選前將廠商投標文件預先送評選委員審閱,並於相
    關文件註明為密件,嗣由評選委員攜回出席會議,評選後由本局收回
    保存。


六、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決標前應予保
    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討論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七、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挪
    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八、本局相關人員不得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或任何可
    能造成廠商於評選前與評選委員私下接觸之情形。


九、評選委員應親自並全程參與評選會議,不得找人代理,並避免遲到早
    退。


十、評選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
    任何請託關說,評分時應公正客觀超然獨立,避免互相參考他人評分
    情形。


十一、評選會議時間主辦單位應加強會議場所之門禁管制,嚴禁閒雜人員
      進出,會議開始後評選委員應避免中途外出。


十二、本要點陳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