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文書保密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制度,嚴防辦理採購案件時發生洩密及圍標
等情事,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三、本所採購案件預算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本要點。
四、可能發生洩密狀況研判:
(一)廠商運用各種途徑探詢採購案件相關資訊,易生洩漏底價或方
便其得標等情事。
(二)洩漏規劃內容致造成不法廠商圍標。
(三)洩露底價,造成不公平競爭,圖利特定廠商。
(四)洩漏領標廠商,造成圍標、搶標。
(五)未經許可,擅自提供資料給外界,造成困擾情事。
五、防範措施:
(一)各項採購案件,除依規定上網公告外,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公告前之採購招標文件、領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決標前之
採購底價、廠商投標文件,應妥善處理保管,以防外洩。
(三)預算或設計書之編製及審核,應確依有關保密規定加強保密作
為。
(四)採購案件之標單請領,不登記領取人及廠商,亦不得洩漏領標
數。
(五)定期與不定期實施保密檢查,以防洩密及強化保密作為。
(六)開標現場秩序應予維持,儘量不撥打或接聽電話,嚴禁與廠商
交頭接耳,以避免其餘廠商誤會,影響本所形象。
六、執行分工:
(一)本所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就採購業務處理程序,於職權範圍內
依有關保密規定確實辦理。
(二)請採購單位主管應確實負起採購作業流程之監督責任
,發現弊端時,應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秘書室辦理各採購案件時應隨時注意有無異常情事,妥採有效
保密措施,協助執行保密作為,以防止洩密事件之發生。
(四)採購案件開標時,主持人應注意廠商報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或有
超底價而保留決標情形時,底價不得公布,以避免疏失造成洩
密情事發生。
(五)本所政風室負責實施保密宣導、檢查、業務稽核等工作,並就
發現之缺失執行導正作為,簽報 區長核參。
七、本要點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