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二)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維護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預防辦理採購案件時發生洩密情事,
以確保本局公務機密維護安全。
三、實施時間:遇案辦理。
四、適用範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案件。
五、保密作為:
(一)辦理採購案件時,對於預算書之編製及審核,應確依有關保密規定
加強保密作為。
(二)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各科室辦理採購案件於招標文件送會
相關科室及陳核局長時,其文書流程應依保密規定處理,以防外洩。
(三)底價或核定底價,應確實依法保密;縱為廠商報價逾底價或採保留
決標時,在未決標前仍應依法保密。
(四)採購案件之標單請領,嚴禁登記領取人姓名及廠商名稱,亦不得洩
漏領標數。
(五)評選(審)委員名單經局長核定時,即應予密封,非業務權責人員
嚴禁探詢。函文邀請評選(審)委員應個別繕發(以同一文號),
函文副本嚴禁抄送與採購案無關之權責單位。
(六)採購案件之廠商投標資料文件,應妥善處理保管,除供公務上使用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以防外洩。
(七)本局任何同仁因業務得知各採購案之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
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
前有保密義務。
(八)實施定期及不定期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以防洩密及強化公務機密維
護作為。
六、執行分工:
(一)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應就採購處理程序,於職權範圍內依有關文
書處理公務機密維護規定確實辦理。
(二)本局各科室主管應確實負全程監督之責,發現弊失時,應將弊失情
形簽報局長,並知會政風室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屬實,如僅涉及行政責任者,依行
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如涉及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則函送廉政署
或檢察機關處理。
七、本須知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