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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採購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款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處理採購案件有關機密維護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採購案件有關機密事項係指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子法所規定應予保密之事項。

四、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處理採購案件,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二)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及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四)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五)開標過程中,如發現底價封未彌封或已遭不明開啟,主持人會同監標人檢視,如有洩漏底價之虞時,應宣佈廢標,重新訂定底價及公告程序。
  (六)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七)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八)已決標之採購案得標廠商資料不得提供第三人或由得標廠商全部或部分攜回更改或抽換。
  (九)決標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選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選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選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評選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54條規定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時,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
第一項建議之金額,於決標前應予保密,決標後除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5條之情形者外,應予公開。
  (十)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十一)採購評選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2、辦理廠商評選。
3、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採購評選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十二)採購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公開於資訊網路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其簽報過程應採取保密措施。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  局長聘兼之。
  (十三)經核定之外聘委員應各別以密件方式通知各委員出席會議。
  (十四)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1、接受請託或關說。
        2、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3、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4、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5、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6、其他經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者。
  (十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1、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4、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十六)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十七)採購評選委員會議進行中,評選委員不得於對外通訊中述及參與會議人員、評選內容、評選資料與評選結果。
  (十八)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辦理評選,應於備具之評分 (比) 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1、採購案名稱。
2、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3、採購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4、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5、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
前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十九)採購評選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二十)採購評選委員會或採購評選工作小組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二十一)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二十二)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二十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申訴或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五、機密洩漏之處理及獎懲:
  (一)處理採購案件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子法所規定應予保密之事項,除逐級陳報外,應即知會本局政風室,會同研擬適當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防範再發生。
  (二)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由本局政風室簽報獎勵;違反保密規定致洩密者,依情節輕重簽請處分。


六、本要點由本局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