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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與轄區警察分局權責劃分暨聯繫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應設置專業交通警察,爰依
    法設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捷警隊),為釐定捷
    警隊與轄區警察分局(以下稱轄區分局)管轄權責、案件受(處)理及
    移送,並加強工作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捷警隊依組織規程所定職掌,於下列區域行使職權:
   (一)捷運沿線
         1、高架部分:以高架建築結構物最外緣為界。
         2、平面部分:以捷運系統結構物最外緣為界。
   (二)捷運廠站:以捷運車站出入口階梯內、站體結
         構物及機廠圍籬最外緣為界。

三、捷警隊任務如下:
   (一)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車廂及行車秩序,保障
         旅客安全。
   (二)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勸導、告發、取締、調(偵)查。
   (三)刑事案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初步調(偵)查、犯罪預防
         宣導,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
   (四)捷運行車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

四、捷警隊與轄區分局處理案件之區域劃分:
   (一)捷警隊職權區域內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由捷警隊受(處)理。
   (二)捷警隊職權區域內發生之案件,由捷警隊初步受(處)理後,
         移送轄區分局偵辦,以被害(或報案)人下車停靠站之轄區分
         局為管轄。
   (三)捷警隊職權區域外(含捷運沿線高架建築下之線形公園或綠帶
         、站體內、外停車場)發生之案件,由轄區分局受(處)理及
         偵辦。
   (四)捷運高架下及捷運系統結構外之走道、人行道、廣場等開放空
         間治安維護、交通事故(含站體內平面、地下停車場)、交通
         秩序整理、攤販、道路障礙,由轄區分局受(處)理。

五、捷警隊與轄區分局處理案件之工作聯繫:
   (一)捷運系統內相關之集會、遊行事件,由捷警隊先派員到場受(
         處)理後,再通知轄區分局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辦理。
   (二)捷運系統內遇有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由捷警隊同步通報警察
         局及轄區分局支援處理,並通知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中捷公司)緊急處置,捷警隊與轄區分局各依職權區域派
         員封鎖、警戒及疏散旅客。
   (三)捷警隊職權區域內受(處)理或查獲案件,應向中捷公司申請
         調閱錄影監視影像,併同受(處)理資料或案卷(包含嫌疑犯)
         送交轄區分局後續偵辦。
   (四)轄區分局接獲捷警隊移送案件後,應將處理情形(如通報單、刑
         事案件報告書、處分書及發生破獲紀錄表)副知捷警隊,以資
         建檔統計。
   (五)捷運系統營運時間外,在捷警隊職權區域內發生係屬捷警隊任
         務案件時,由捷警隊通報轄區分局先到場處理,再移由捷警隊
         處理。

六、捷警隊與各轄區分局遇有管轄爭議時,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未能達
    成協議時,報請警察局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