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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利身心障礙鑑定業務之推動
    ,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特設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
    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
(二)身心障礙需重新鑑定之指定。
(三)鑑定結果爭議及複檢之處理。
(四)其他相關身心障礙鑑定之審議或諮詢。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五人
    ,由衛生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衛生局代表。
(二)社會局代表。
(三)教育局代表。
(四)醫事人員。
(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
(六)地方人士。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派
 (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
 體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同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主任委員指派衛生局相關
    業務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應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委員推派一人為主
    席。
    針對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
    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小組之審議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關於鑑定結果爭議或其他相關之審議、諮詢事項,得由主任委員另行逐
    次邀請部分委員或得依需求聘請法學、醫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另行
    召開臨時會(不受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規定)。


六、本小組對外行文以衛生局名義為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