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
環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準則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條規定之情形。
三、本要點適用於加害人或被害人為本所員工之性騷擾事件。但不包括性
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校園性騷擾事件。
四、本所應利用各項集會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及教育訓練,並製作
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於適當場所公告之。
五、性騷擾之申訴,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令請求協助外,並得
以言詞或書面向本所人事室提出。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
事件者,申訴期間為一年。
本所受理申訴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言詞申訴:受理時應作成書面紀錄,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
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書面申訴:申訴人應填具申訴書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服務機關及職稱或就學學校、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申訴之事實及相關證據。
3、申訴日期。
(三)申訴人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出生
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及聯絡電話。
(四)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三款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訴人或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加害人非屬本所員工之性騷擾申訴事件,本所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雇主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加害人不明者,應移請事
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本所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應向具指揮監督
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應向臺中市政府社
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提出申訴。
六、本所由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會)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
七、本所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應送請考績會於四日內確認是否受理。
(二)確認受理申訴之事件,由考績會主席於三日內指派三至五人之
委員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小
組成員之女性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
者擔任。
(三)調查申訴事件時,應依注意事項第九點原則為之。
(四)調查結束後,調查小組應作成調查報告書,並得附帶懲處或其
他適當處理等建議,提考績會審議。
(五)考績會對申訴事件,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
(六)申訴事件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
應通知當事人。
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與其服務單位,並應附記不
服處理結果得提起申復或再申訴之期間及受理機關,且按適用法規,
通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並副知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八、申訴人於申訴事件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訴。
申訴事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九、申訴事件有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或移送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按適用法規通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
不受理通知書,應附記不服處理結果得提起申復或再申訴之期間及受
理機關。
十、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申訴決定者,於期限屆滿或申訴決定書
通知到達之次日起,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件,當事人得於二十日
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所提出申復;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得於
三十日內向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申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十一、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注意事項第十五點第一項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考績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規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考績會命其迴避。
十二、參與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申訴事件之內容及當事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應
即終止其參與並依規定懲處。
十三、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為本所員工,其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考績
會應為適當之懲處,並予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
情事發生;申訴之內容如經證實確為虛構者,除對被誣告者應為回
復名譽之處置外,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理。
十四、本所應指定專責人員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公告於本所適當場
所及本所網站人事服務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