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考核清冊之造報:
(一)成績考核清冊應以 PEMIS2K 人事管理資訊系統統一列印,以資劃一,對於 PEMIS2K 個人資料應確實維護,於辦理成績考核前,請先進行 PEMIS2K程式版本及代碼檔更新作業;成績考核清冊應仔細核對,尤其「身分證號碼」切勿錯誤。
(二)教師成績考核清冊「教師登記情形」欄應為「合格」;「最高學歷」欄填寫教育部承認並採計敘薪之最高學歷,如「博士」、「碩士」、「大學」、「三專畢業」、「二專畢業」、「高中畢業」,至參加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班結業人員,因得採計提高其最高本薪至五百薪元,其「最高學歷」應為「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考核清冊暨成績考核相關用語請以 PEMIS2K 人事管理資訊系統為主。
(三)成績考核清冊「教師」、「幼稚園教師」、「教官」請分開造冊(年終成績考核清冊在上,次為另予成績考核清冊,再次為不參加成績考核清冊,每份清冊並應加裝封面、封底)。清冊頁首請於機關名稱旁加蓋校長職章(小官章),騎縫處均應加蓋騎縫章,封面免蓋學校印信。
(四)成績考核清冊應按考核結果依考列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順序排列,考列各條款人數應分別在清冊之後列小計,清冊末尾另加註參加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總人數。考核相同條款或等第人員,應依最高本薪高低順序排列,最高本薪相同者有二人以上時,再依「現支薪額」合計欄薪額高低順序排列。
(五)考核學年度中「調入之他校現職教師」應於備考欄註明調入日期,及原任職學校,並檢附敘薪通知函、前一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及最高學歷證明影本;「初任新進教師」應於備考欄註明到校日期,並檢附敘薪通知函及最高學歷證明影本;「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復職併資考核或補辦考核人員」,應註明入、退伍日期,並檢附退伍令、入伍留職停薪核准函、退伍復職函件及敘薪等證明文件影本;「留職停薪現仍依法服役人員」,應註明入伍日期,並檢附入伍留職停薪核准函影本。另各校教師凡於考核學年度內辦理改(提)敘或復審者,均應註明改(提)敘、復審原因及日期,並檢附改(提)敘證明文件或復審清冊影本。
(六)所附證明文件影本,應依清冊順序裝訂成冊,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人事主管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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