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
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
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
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
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
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
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
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
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
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
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本局員工,
非因執行職務,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第二條所訂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局人
事室提起;其他發生於本會場域之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
局提出申訴。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涉及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一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
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
、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者,應由申訴人
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局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
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十四日內補
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另涉及
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覆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本局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組成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
簡稱委員會):
(一)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委員會成員至少五人以上,且以奇數
為宜)
1、副局長擔任召集人。
2、主任秘書。
3、本局各科室主管。
(二)前款委員會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調查小組任期為二
年,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由原單位指派合適人選繼任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
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
六、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
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
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調查單位提出,並應為
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
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
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
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七、調查單位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
分陳述意見及答辨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
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
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
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
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經本局審查不受理時,應於
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及本府
勞工局或社會局。
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性騷擾事件,如非本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
件,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十、調查時程: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由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組成專案小
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須於受理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
報告,提調查單位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一、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一)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當事
人、本府勞工局調查及處理結果(含理由)。對調查結果有
異議者,得於十日內向本局提出申復,經結案後,不得對同
一事由再提申訴。
(二)有關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調查單位對性騷擾事件調
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
、本府社會局,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
之期限及受理機關。申訴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調查結果,得
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十二、性騷擾事件如涉及機關首長時,其申訴應向臺中市政府提出。
十三、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
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
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
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四、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五、本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
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
將給予公假登記。
十六、本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4)25123285
本局各科室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
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
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