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命禮儀處)置處長,承臺中
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生命禮儀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課:
(一)殯葬相關自治法規之研擬制訂、釋疑及行政爭訟。
(二)殯葬設施之設置、更新、遷移及廢止之核准與各項工程規
劃、審查事項。
(三)違反相關殯葬法規之裁處。
(四)殯葬綜合性業務之企劃、調查、彙整。
(五)各項綜合性防災演習之辦理。
二、殯葬服務課:
(一)殯葬服務業之經營許可、廢止許可、輔導、管理。
(二)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獎勵。
(三)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查處。
(四)殯葬禮儀服務業定型化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住宅區
設立辦公室之查核。
(五)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規費減免核定事項。
(六)殯葬服務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七)殯葬禮儀各項教育講習訓練。
(八)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查核監督。
三、墓政管理課:
(一)統籌公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經營及管理。
(二)統籌私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及監督。
(三)配合需地機關辦理遷葬公告及會同查估覆核等相關事項。
(四)違法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私地違法殯葬行為之取締及
查處。
(五)公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減免核定事項。
(六)多元環保葬法推廣等事項。
(七)墓政管理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四、秘書室:
(一)財產、物品、車輛、廳舍、安全、文書、出納、檔案、印
信等事務管理。
(二)各項採購及招標事項。
(三)勞工管理、勞工福利、勞資關係及勞動檢查等相關事項。
(四)資訊設備管理與維護。
(五)研究發展管制與考核。
(六)其他無法劃歸之特定業務。
第四條 生命禮儀處設殯儀館,辦理殯儀館館內設施經營、管理及違法殯
葬行為之查報,其所需員額由生命禮儀處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生命禮儀處設分處,辦理轄區內之下列事項,其所需員額由生命
禮儀處員額內調配之:
一、公立公墓、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使用。
二、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
報。
三、墳墓修繕之核准及起掘、埋葬、公墓使用許可證之核發。
第六條 生命禮儀處置秘書、課長、主任、館長、分處主任、課員、技士
、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七條 生命禮儀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生命禮儀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九條 生命禮儀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
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
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
理。
第十二條 生命禮儀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生
命禮儀處擬訂,報請民政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生命禮儀
處擬訂,報請民政局核定;丙表由生命禮儀處訂定,報請民
政局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之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
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