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確
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本局各單位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
購案。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作業方式,本局各單位經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者,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前項採購,本局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
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或其他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本局
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
幣一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
後始得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
或請購單註明。
六、前點所定之估價單,因故未能檢附或取得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
單註明。
七、採購金額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由本局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
授權本局各單位主管代決行,免會秘書室。動支經費授權限額與採購
流程準用本要點各項規定辦理。
八、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免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九、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本局各單位填具請購單或簽呈(含預算動支簽證)
,會秘書室(採購金額逾二千元之案件,如為秘書室辦理之採購
案件,則內會秘書室採購承辦人員)、會計室(預算控管簽核)
,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採購金額二千元以下依本要點第
七點,得由本局各單位主管代決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本局各單位完成採購及驗收後,於原始憑證黏
存單黏貼發票或收據,並由承辦人於經手人欄位核章後,連同
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單位
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秘書室(採購金額逾二千元或
須財物登記之案件)-會計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本局
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採購或請購人員均不得為驗
收人員。
十、本局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局
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
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