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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藥品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
    各衛生所)藥品採購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衛生所藥品採購之品項,由門診醫師提出,經藥師(藥劑生)審核
    無特別管制條件,或重複品項藥物時,由藥師(藥劑生)填報請購單
    交由藥品採購人員辦理採購。


三、各衛生所採購藥品,以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聯合招標品項為優先考慮
    ,同品項有數家廠商列於標單中,則由門診醫師依實際需求評估,由
    該所藥品採購人員辦理採購。


四、各衛生所辦理藥品採購,經向聯購網契約廠商訂貨,契約廠商應於聯
    購網確認回覆,並依指定期限交貨;出貨單及有折讓單者,並應隨貨
    附送。


五、各衛生所藥品採購人員應熟悉聯標契約規定,並隨時注意各項進貨藥
    品是否已獲得應有折讓。


六、各衛生所藥品採購執行驗收作業時,應於資訊系統鍵入到貨量及相關
    折讓資料(扣款金額或折讓差額),經契約廠商於聯購網確認後,即
    列印支付報表以憑入帳。折讓差額,依共同供應契約規定,於後續採
    購金額中扣減;若無,則採現金折讓方式辦理。


七、對於不在衛生福利部聯標品項中的藥品,若總價在十萬元以內,則由
    該衛生所門診醫師選擇信譽優良的廠商提供藥品;若總價在十萬元以
    上,則採上網公開招標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