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下列事項,特訂定本作業
原則:
一、為保護及安置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遭受疏忽、虐待、遺棄或其
他情事,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之老人,並通知老
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返還本
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
二、為保護及安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之
情事,致有生命、身體、自由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
者,並通知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七十五條各款之行為人,返還本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及安置所
需之費用。
貳、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
一、本局為協調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照顧事宜,應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
文協尋家屬,並進行親屬協調。
二、本局應協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
參、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依照本局所定標準計算:
一、本局計算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
務者應返還之費用時,扣除個案取得相關安置福利補助後之差額
費用。
二、本局計算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五條各款之行為人應返還之費用時,扣除個案取得相關安
置福利補助後之差額費用。
肆、追償程序
一、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之情事者:
(一)本局應主動告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第
二目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所需
之費用;本局得檢具前點應返還之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
,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其書面行政處
分除應記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之事項外,亦應敘明
減輕或免除費用之申請程序及規定,並合法送達。
(二)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提出減輕或免除保護
及安置所需之費用之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邀
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審查:
1.為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經本局評估整體家庭
經濟狀況不佳。
2.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
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
)致無力負擔,經本局評估不宜列入應返還對象。
3.老人對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家庭暴力情事或未盡
扶養義務。
4.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
一取得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5.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三)本局審查前目申請案件時,應注意避免影響老人、老人之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之基本生計
,並評估提供適當協助。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者,經審查會審核後,減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
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
二、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之情事者:
(一)由本局檢具前點應返還之費用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以
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或違反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各款之行為人於三十日內返還
,其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之事項
,並合法送達。
(二)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七十五條各款之行為人若逾期未能返還本局先行支付之保
護安置費用,除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外,若返還
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必要時採專案方式予以辦理:
1.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
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
他社會福利補助者。
伍、前點之返還義務人收到書面行政處分後,倘一次繳清本局先行支付之
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顯有困難,得敘明理由,以專案方式申請分期
返還,本局得依其家庭、經濟情況或其他事由,酌情核准分期返還。
拒不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